工程案例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涉及泰安两起。
为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专项治理工作,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将第二批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1.2024年2月20日,曹县应急局联合曹县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工人张某某等人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经现场了解,证书为未经培训购买所得。曹县应急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曹县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获取线索信息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发现张某某等人办理假证的情况并非个例,其背后有完整的虚假国家证件制作和销售犯罪产业链条,延伸查处了以吴某某为首的省外假证售卖窝点和以彭某为首的制作窝点。曹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2日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立案侦查,收缴假证122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人,并分别于2024年5月22日、6月19日和6月21日分别对其中的张某、刘某某、徐某某等16名嫌疑犯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024年5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局对山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名工作人员郭某彩、郭某景正在从事高空作业,随即对上述2名工作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进行了检查,经查验,2名工作人员出示的高空作业操作证为假证。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历城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历城区应急局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1.2024年7月25日,聊城市应急局在对某考试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理论考试进行巡考时,发现徐某某、燕某某、宋某某、潘某某等4名考生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作弊。聊城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责令4名考生退考并取消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2.2024年8月5日、8月15日,泰安市应急局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泰安市某考务中心考试点进行远程巡考时,分别在电气试验、低压电工两个场次的理论考核中发现聂某某、王某某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作弊。泰安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责令2名考生退考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1.2024年5月12日,聊城市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冠县某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2024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培训班37150011-003-24-001培训期间保存实操影像资料时长不足20%;2024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培训班37150011-003-24-001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制定学员评教统计及反馈记录。2.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2024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培训班37150002-003-24-012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大纲》进行培训,理论、实操培训学时不足。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聊城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分别对该培训机构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0.5万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6月27日,新泰市龙廷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制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4年新上岗员工庞某某,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龙廷镇应急办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7月4日,淄博市淄川区应急局对淄川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度对从业人员刘某安全教育培训(再培训)时间少于20学时(实际培训学时为15学时)。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淄川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4.2024年7月30日,烟台市应急局对招远市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培训项目培训教师仅有2名登高架设作业培训教师,不符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3名及以上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门槛》(AQ8011-2023)第5.2条的规定,烟台市应急局依法取消该培训机构登高架设作业培训项目。
5.2024年7月31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临沂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高压电工作业现场仅有柱上变压器1台,不具备高压电工作业安全培训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培训机构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取消该单位高压电工作业培训项目。
6.2024年7月30日,蒙阴县应急局对蒙阴县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高压电工培训项目缺少高压柜、10KV线路挂设接地线、电缆绝缘电阻测量、绝缘子顶部绑扎导线等培训设备,不具备高压电工作业安全培训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蒙阴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培训机构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规取消该单位高压电工作业培训项目。
1.2024年6月12日,烟台市福山区应急局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王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5月29日,临邑县应急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宋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进行电焊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邑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7月12日,邹平市应急局对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某特种作业证超期未复审仍从事电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4.2024年7月22日,昌邑市应急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制冷工赵某某的制冷与空调设备正常运行操作证已过期,未依法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邑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5.2024年7月30日,德州市应急局对山东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穆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邑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6.2024年8月2日,诸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诸城市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诸城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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